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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5

關注打擊無牌進行指明工序的措施細節

今午,我出席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對「建議修訂《空氣污染管制條例》引入封閉通知機制以打擊無牌進行指明工序及修訂“水泥工程”的涵蓋範圍」議題提出以下關注:

一、我認為修訂法例時應顧及三大原則(迫切性、必要性、合理性)。對與發展並不相違背的工業,我們應協助不符排放標準的指明工序營辦商減排或者搬遷,否則對香港發展及對整體環保原則不能起到作用。

二、當局提到,近年環保署屢次發現有指明工序營辦商的指明工序牌照因為未能符合《條例》的相關要求而被拒絕續期。請問當局,有關個案數量為何?當中涉及哪幾項指明工序?

三、就「引入封閉通知」而言,我認為局方可先從禁制令著手而非在上訴階段封閉指明工序營辦商的相關處所,此舉或會損害有關人士的應有權利。反觀中國,涉及環境保護的法例條文具透明度且未有如香港般強硬。《大氣污染防治法》第22條規定,未完成國家下達的大氣環境品質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應當會與相關部門約談該地區政府的主要負責人,而約談內容應向公眾公開。請問當局有否機制以防止濫用「引入封閉通知」?引入的機制是否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