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注意到,條例草案由最初成立法案委員會開始,便受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特別是在法例下有責任舉報的專業團體,他們積極給予意見,旨在保護兒童之餘,亦對其團體的專業人士訂下清楚的舉報責任和準則。
另外,條例草案首次提交法案委員會時,委員就何時舉報、何為合理懷疑理由以及何為嚴重傷害等問題存在重大疑慮。委員們普遍表示支持保護兒童和設立強制舉報責任,但認為相關舉報責任必須明確,如存在任何模糊地帶,將會令負有舉報責任的專業人士感到困惑,在執行相關職責時常自問「報定唔報好」,這顯然不利於良好立法。
經過多輪的諮詢,委員及官員的磋商及討論,條例草案的最終版本與最初的版本有很大不同,包括明確規定專業人員無須舉報的情況,詳細列出嚴重傷害的定義,並引入兩級制的罰則等。
有人或會認為,引入兩級罰則,經循簡易定罪,被判第5級罰款,並不足夠。我本人並不認同。從世界主要普通法系國家相關立法情況來看,紐西蘭、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都沒有對專業人員設定罰則,加拿大安大略省也只有罰款的處罰。
本人並非輕視舉報虐兒的責任,所以讚同降低罰則,而是認為單靠罰則並非保護兒童的最佳方法。嚴刑峻法並非鼓勵社會大眾舉報虐兒的唯一方法,反之,反而可能導致兒童受害更加隱秘,以避免連累家人或影響家庭。這也正是英國決定不針對強制舉報虐兒嚴苛立法重要因素。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是,條例草案生效後,是否會引發大量舉報,從而增加政府部門行政工作,相關部門是否有足夠資源應對突發個案,對於此政府必須注意並做好準備。本人期望政府能建立有效制度,充分利用數字化/大數據資源,確保舉報個案能及時處理,快速排查誤報/誤判個案。
根據2021年政府提交立法會的文件顯示,本港虐待兒童的個案數量由2016年的892宗上升至2019年的1000宗,近年都維持在每年900-1000宗的水平,值得留意的是11歲以下的受虐兒童數量呈現上升趨勢。綜合研究,所有虐待個案中,身體傷害、疏忽照顧及性侵犯佔多數。對於上述資料,雖然政府掌握詳盡數據,但是龐大的數據是否和政府的應對性措施相匹配?也就是說,政府掌握數據只能是保護兒童的第一步,而針對虐兒實施的行政措施多年來卻未能跟上。
香港雖自詡文明之都,但在保護兒童及婦女方面,法律法規和配套措施都顯得相對滯後,相關成績與國際其他國家和地區相比,仍渺小如沙。事實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已制定詳盡法律,以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並以建立健康家庭為中心,為受害兒童提供法律保障。
保護婦孺不應流於口號,或是在重大事件引發社會討論後才採取大規模行動。我期望政府能夠更加具體細緻地開展立法工作,制定保護兒童的約章和法律。重點不應僅停留在於制定懲罰條款,而是要綜合考慮,通過法律明確保護兒童的基本原則,譬如設立兒童專員,明確權責。
正如社會福利署的小冊子上說,「保護兒童,你我有責。Child Protection - We all have a duty.」 小冊子內亦提到保護兒童免受傷害和虐待既是兒童的權利,亦是兒童的父母/ 監護人、照顧者和社會的責任。不論兒童的性格、年齡、種族、語言、宗教、居港身分、健康狀況、能力或行為,父母及各界都應盡力保護兒童的身心安全,預防虐兒問題的出現。我引用並讀出小冊子的語句,係因為文字寫得太好,保護兒童,舉報虐兒又豈止是25個指明專業人員的責任?
根據2022年出版的一本書,名為 Child Safety, Welfare and Well-being: Issues and Challenges,當中第27章詳細討論強制虐兒舉報對每項不同虐兒個案的關係。文中提到雖然我們將虐兒類別經常統一化,將身體傷害、性虐待、精神虐待、疏忽照顧和家暴放在一起處理,但本質上,每種虐待也有其不同特點和處理手法。每種不同的虐待,加上一個城市的文化、社會環境及經濟因素都會對引用何種保護兒童法律和政策(包括強制舉報虐兒)有其影響。例如性虐的個案,受害人多數因多種原因會延遲舉報或只向非家人或非常親密的成年人披露受虐一事。我們的條例草案暫時將所有虐待的種類用同一方法處理,究竟這樣是否適合?是否以兒童的利益為最大依歸?是否對他們長大後的發展有利?我們也必須深思。
文章亦提到強制舉報法例只是制度的一部分,要達至法律用得其所,文章提議幾方面,包括對專業人士的教育及培訓,制定易於使用的資料冊,專業機構或兒童服務機構必須配備足夠人手接受及評估舉報個案,及實施法例後不斷地資料搜集、研究及作制度上的改善。期望局方能用作參考。
舉報虐待兒童事件有很多方法,包括引進法例、對某部分專業訂下舉報守則、設下更方便更有系統的舉報機制等。今日我們選擇立法要求專業人士舉報,訂下刑責,是重要的第一步。做好這一步的前提是制定行業認可的指引,成立專隊處理舉報個案,法例實施後檢討條例成效及向公眾作階段性報告。
今早,又看到一宗法庭新聞,一個父親多度性侵親生女兒,當時她未足13歲。近年涉性侵的案件有增加的趨勢,色情視頻在網上泛濫。另外亦有不少年輕父母,濫藥濫毒的情況下虐待子女,如果我們真心想保護兒童,是否應該防範於未然?要去到舉報這一步可能已經是太遲了。
最後,政府必須認識到,完善相關法律,切實保護弱勢群體,能夠在國際上彰顯香港作為文明之都的應有形象。今天的條例草案只是保障香港兒童權益的法律大網之一,我期待這是個好的開始,未來我們為下一代要做的還有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