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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9

關注《條例草案》不涵蓋大規模住宅樓宇維修工程的決定

今日,我出席《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在會上就條例草案提出幾項關注及建議:

一、政府提到《條例草案》不涵蓋公用設施工程的原因為業主開會需時以致難作有關決定,我認為局方說法較為表面。縱使業主立案法團遇上訴訟糾紛,法團仍可透過授權人員或成立小組等方式處理事宜。請問當局,可否闡明有關說法?

二、局方提到,業主通常不熟悉建造合約及相關法例,因此要符合《條例草案》要求將會有困難。請問當局,可否制訂有效措施以增強業主對《條例草案》的理解?

三、局方又提到,業主遇到爭議時普遍不想使用對抗性的解決方法。我認為本條例草案非對抗性質,而是為公眾構建良好原則及制度框架以便跟從。請問當局,預計何階段會將《條例草案》涵蓋範圍擴展至大廈公用設施工程?

四、參考澳洲新南威爾士州"Building and Construction Industry Security of Payment Act" 第32B條,除了監管中的公司外,任何清盤中的公司均不適用於申索申請。請問當局,條例草案是否有應對上述情況?

五、請問當局,會否對審裁員設最低要求?會否承諾首階段檢討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