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及時修訂更能適應社會變化發展,是常見及必須的,其中,用雜項規定條例形式來定期修改法例是常見做法。
對於該條例,上次綜合修訂法例已是4年前的事。回歸以來,我們做過幾次法律的綜合修訂。但令人可惜的是,直至今次的修訂,我們卻仍見到法律中有不少早已過時的殖民地用語,亦有一些不通用多時的條文,顯示出我們在系統性法律修訂更新方面,實在走得太慢。
成文法要做的完備,得靠律政機關把關,定期審視法律是否合時。在世界其他司法體系,如加拿大,他們在1975年已就成文法的修訂制定了一套計劃 The Miscellaneous Statute Law Amendment Programme,定期立法對法例作出修改。我國一向著重立法工作,堅持科學立法,確保立法體制機制暢順高效。如國家領導人所說,「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再如古文所言「觀時而製法,因事而製禮」,根據具體的時令和社會發展而制定或者更新法律,這是自古有之的法制理念。期望律政司轄下的法律草擬科能夠就定期檢討及修改法律做得更系統、更符合當下社會變化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