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需贅言,樓宇是市民的棲身之所,也是工商業命脈的所在,房地產業亦是香港傳統經濟支柱之一。良好的大廈管理不單關乎民生冷暖,長遠更會影響城市基建維護和經濟發展,甚至影響社會穩定。
我發言支持是次條例草案。本次條例草案的內容是源自2014年的廣泛諮詢,這意味著,香港早應在十年之前就應當有更高效的建築物管理方式。不過,雖然錯過10年光陰,亡羊補牢為時未晚,今日感謝在民青局的帶領下,我們得以共同推動香港建築物管理走向更科學的方向。
此次條例草案主要就建築物的大型維修工程及採購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施加額外規定,就大型維修工程,引入業主親身投票的最低門檻,嘗試解決授權票的壟斷局面。此外,條例草案亦加強業主立案法團就提供財務報表、會計文件及會議紀錄的規定,皆在增加法團的問責性及透明度。
在所有修訂之中,我最為關注的是在大型維修工程採購及大額採購的過程中,加入管理委員會成員、秘書、司庫、物管經理人的利益申報。過往,維修工程涉及的利益衝突申報不及時,或透明度不足往往為人詬病。今次利益申報的規定可說是堵塞了這一重大漏洞。
另外,條例草案引入多項刑事罰則,針對不遵守保存帳目文件、會議紀錄、招標文件、委任代表文書等行為。在法案委員會的階段,有不少委員擔心有關罰則過重,會導致業主參加大廈管理事務的意願降低。此次高興見到局方最終同意修改罰則條文,只針對犯事的委員,使得阻嚇作用及對業主參與大廈管理工作的影響之間取得平衡。
近30年以來,香港本地建築物管理方式一直未有大幅革新,早已應當作全面檢討及提升。我相信,是次條例草案的修訂祗是優化大廈管理的一個開端,這一點我高興見到局方的認同,及承諾在不久的將來會展開下一輪的修改工作。我期待下一輪對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修改能考慮及照顧往後建築物的最新發展,智能大廈管理及關注市民的居住習性因素等。並希望將來的修訂能大力簡化大廈管理的管治架構,盡量拉近有法團及沒有法團的大廈管理運作方式。此外,根據大廈或者屋苑的複雜程度,容許大廈有多於一個法團進行管理。
修改建築物管理條例無疑是會影響香港眾多業主的權益,尤其是當業主已上車,政府及後改變他作為業主的責任和權利,對業主來說,業主是不能逃避修改後的責任,亦不能輕易賣樓離場。所以任何更改建築物管理的制度,無論是否透過立法,也應盡可能做好諮詢,聆聽民意。
是次經修改的建築物管理條例涵蓋範圍廣泛,對於參與管理大廈的業主不易明白。實際上,法律只是規範社會運轉和公眾行為的基本規範,建築物管理條例亦然,冷冰冰的條文需要公眾真正遵從和認同理解,融入社會運轉,才能發揮出其最大價值。我期望局方能在條例草案通過後,作具體的推廣及公眾教育,透過區議員落地或運用軟件向市民解釋,讓市民熟知並學會運用。
大廈管理從來也是極複雜的問題,而在香港,更加艱深,亦是業主之間的磨心,要真正優化大廈管理的問題,我們需要有系統性及原則上的修改。如果再只是「行碎步」,大廈管理的問題可能會演變成另一個結構性的社會問題。
近年,大廈管理在多國和地區也有較具體且深入的改革,例如成立專門負責大廈管理的專業機關,簡化處理大廈管理相關的糾紛,透過大廈設計或土地使用減輕維修成本或減少業主之間的糾紛。我希望在現屆政府的帶領下,香港也能夠在大廈管理的議題上訂下長遠策略,與時俱進,逐步向前。我亦希望局方能考慮成立大廈管理局,已更聚焦角度探索香港長遠及可持續的大廈管理策略。
最後,我在此感謝局方在條例草案的審議期間,特別是在麥局長和梁副局的帶領下,實事求是,高度尊重委員的各項建議,將行政與立法的力量擰成一股繩,攜手將我們的社會帶領至更加科學高效、和諧共融的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