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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3

為基礎關鍵設施立法

昨天立法會保安事務小組開會,討論政府提出的有關保護基礎關鍵設施的立法建議。

我認為為保護基礎關鍵設施立法是有必要性的,但單是立法並不足夠。要整個系統安全牢固,我們必須首先制定一套相關策略,列出各個持份者的責任。在保護基礎關鍵設施上人人有責,政府有關部門也有責任向設施擁有人提供安全相關的風險資訊,對相應及有關的公共配套作出配合等。

像一列火車,法律並不是車頭或引擎,它只是一個重要的車卡。立法雖然重要,但並不是萬能,要解決長遠問題,重點是要有一套透明、可持續及持份者接受的策略。法律祇是在執行策略中的一個手段及工具罷了。最近我們在其他重要政策議題(如虐兒舉報),也同樣地出現了祇見法律不見策略的現象。

要鼓勵社會各行業發展,包括基礎設施相關的行業,我們必須有具體策略,讓他們看得見整個圖畫,令他們知道各方的協助及責任。當我讀到其他地方的關鍵基礎設施的維護策略,出現得最多或最顯著的字是「支持」和「夥伴」。香港要趕上發展之快車,是否也要多談發展,輔以法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