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例草案允許個別的審裁員提名團體訂立實務指引和行為守則,我擔心此舉容易產生混亂。請問當局,有關團體是否可訂立一套標準的守則和指引?
二、就審裁費用而言,局方表示會以表列形式列明費用上限,我擔心此舉或會觸及《競爭條例》,而且專業團體界別已在多年前廢除訂明費用列表。請問當局,有否就審裁費用的事宜向競爭事務委員會諮詢意見?
三、根據草案條文,審裁決定屬保密。參考澳洲正在議論的修訂,審裁決定將會有限度向公衆披露,加強對公衆的透明度。請問當局有關不公開審裁決定的政策原因,會否考慮有條件披露審裁結果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