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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民航意外調查宜設保密性機制

今日,我出席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就「《香港民航(意外調查)規例》(第 448B 章)的修訂及民航意外調查機構的工作報告」提出以下幾項建議及關注:

一、我留意到民航意外調查機構網站中對於飛機意外及事故報告的內容和信息不夠清晰,未能清楚看出飛機事故的調查進度及結果,建議當局優化網站設計及內容編排。

二、當局文件提及完成調查的平均所需的時間為30.1個月,我理解航空意外事故的調查通常比一般交通事故更為複雜、需要更多時間,但仍希望當局能進一步提高調查效率,儘量縮短調查時間。

三、關於引進罰則,文件提及對於未按規定通告意外及事故,以及妨礙調查的行為,將處以罰款港幣 5,000 元及監禁六個月。然而,參考海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罰則,都遠比上述罰則更為嚴苛。請問當局,制訂此罰則的標準及原則為何?

四、飛機意外事故可能牽涉國家安全,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例,對於敏感性的調查資料,都設有保密機制以確保資料的安全性。請問當局,日後的修例中會否考慮引入資料保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