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認為第10A、B條的阻嚇力有限,只列出有關要求而未有對違規人士作出檢控,未能針對過往不提供或遲交會議紀錄文本等常見情況,期望局方能改善上述條文的實際操作以快速執行建築物管理的相關事宜。
二、關於有法團的情況下進行第1類採購,我認為附表7部分條文與第28A、D條重疊,不便市民理解法例的實質操作。請問局方,會否闡明第1類採購規定是以何條文為準?
三、第2部第4分部的第22(1)條訂明,經理人與業委會委員有利害關係須申報利益。不過,上述條文只能對應有法團的情況,因為有些不設法團的屋苑會分不同期數發展而出現多於一個業委會的情況。請問局方,在眾多業委會的情況下,如何執行有關申報利益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