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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2024年社會工作者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今日,我出席《2024年社會工作者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會議上,我提出如社工干犯了附表二的罪行而被註銷註冊,是不應設有「逃生門」機制而讓其有重回社工行列的機會。

附表二所列的罪行均屬嚴重罪行﹙例如綁架、強姦、賣教唆賣淫、謀殺等﹚,社工既需要有專業操守,也需要具備良好的能力和價值觀,社工也常面對和服務弱勢社群,倘社工欠缺正確價值觀,對弱勢社群的傷害可能是無可挽回的,所以社工如干犯附表二的罪行,我們實在難以向受害者和大眾說明給予違法者「逃生門」的合理理由,故理應永久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