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作出申報,請問局方,為何管委會參與者可在第28D(3)(a)及(b)條下豁免附表6B的利益申報規定?會否要求上述人士須披露利益以免製造漏洞?另外,附表6B第16段第(1)款只根據第10段(利害關係或關連)而沒涵蓋第9段(與管委會委員有往來或關連),我認為兩者對於保障小業主權益同樣重要。請問局方,可否考慮在有關條文涵蓋第9段?以及,為何大型維修採購的條文部分沒有仿效第9條作出申報的做法?
2024-05-16
《2023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關於作出申報,請問局方,為何管委會參與者可在第28D(3)(a)及(b)條下豁免附表6B的利益申報規定?會否要求上述人士須披露利益以免製造漏洞?另外,附表6B第16段第(1)款只根據第10段(利害關係或關連)而沒涵蓋第9段(與管委會委員有往來或關連),我認為兩者對於保障小業主權益同樣重要。請問局方,可否考慮在有關條文涵蓋第9段?以及,為何大型維修採購的條文部分沒有仿效第9條作出申報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