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 「備存恰當帳目(maintain proper record)」的提述,不少會計文件都使用"keep proper record" 而未有加入"maintain"的字眼。請問局方,會否參考會計行業慣用字眼以確保一致性?
二、第27A條提到,管委會若干犯本條,每名參與者即屬犯罪。請問局方,如何計算每名管委會成員的罰則?實際上如何分辨別管委會成員有否參與、違反相關行為?
三、第27A(1)及(2)條未能處理屋苑法團因管委會成員主動辭職所造成的權力真空問題,而有關條文亦沒闡明「參與者」的時間點。請問局方,會否考慮加入「在某特定時間(at the material time)」的字眼以釋除爭議?
四、第28條牽涉第三者保險責任(例如:外牆石屎剝落引致傷亡),但其罪行刑罰與第27A條「法團帳目」同樣為第5級罰款,反映罪行嚴重性與刑罰並不對等。請問局方,會否考慮加重第28(2)條刑罰以提高購買第三者責任險的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