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望當局審慎考慮並明確此條例的真正目的,例如是否應將防範虐兒事故列明為立法目的,而非祇是規管專業人士。我留意到世界主要的司法體系中,很少有國家或城市專設一條法例去特別要求專業人士強制舉報虐兒,而是在保護兒童的主體法律之下,將強制舉報虐兒涵蓋其中。當局應三思,該條例的目的應是希望減少虐兒個案發生而鼓勵專業人員舉報,而非規定專業人員強制舉報虐兒。若制訂法案的目的不明確,將直接影響到條例生效後的執行和落實。
第二,建議當局關注受害兒童的權益和真正需求。對於十六歲以上遭受性侵的事主,其已有自主決定能力,若事主有顧慮或心理壓力要求專業人員不舉報,懇請當局予以豁免,尊重其意願。
第三,關於配套支援設施,很多NGO憂慮法例生效後緊急及非緊急暫託宿位恐難以應付需求,且對於身心受到傷害的兒童,其身心需要特別照顧,普通的寄養家庭或寄宿中心未必能滿足照顧此類兒童的需要。希望當局在配套支援上作好充足準備。
第四,若指名專業人員身處海外或內地,例如心理醫生身處海外通過視像診症察覺到兒童有受虐跡象,請問當局,此時該專業人員有無法律責任進行強制舉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