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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法例理應解釋了政策:有不清楚時,最好是依法例解釋

根據第603章 《產品環保責任條例》,何謂堂食、外賣、餐飲處所及餐飲業務均有清楚界定。無論有關處所是零售店、超級市場、商場food court也好,重點在於它們有否供應食物和飲品或供應可供即時食用或飲用的經製備食物或飲品。而提供食物和飲品的地方會被視為餐飲處所。至於外賣或堂食,主要視乎食物是否被供應在處所內或處所外享用。對於食物是否放在貨架上或作零售之用,是否因應食客點餐才烹製等因素,與是否餐飲處所、餐飲業務、堂食及外賣並無直接關係。

法例理應解釋了政策。為避免越描越黑,建議局方當面向記者朋友解釋,或在澄清時以條文作為基礎解釋。

以下是有關條文的重點節錄:

餐飲業務(條例第64條)

首先,如某人經營提供飲食服務的業務,他即屬經營餐飲業務。

此外,在以下情況下,餐飲業者即屬經營提供飲食服務的業務 ——
(a)餐飲業者經營業務,供應食物或飲品,供顧客在某特定地方食用或飲用,而餐飲業者(或其僱用或聘用的人),身處該地方服務該等顧客;或
(b)餐飲業者經營業務,供應可供即時食用或飲用的經製備食物或飲品。

如某人經營由以下項目組成的業務 ——
(a)提供飲食服務;及
(b)經營任何其他活動,
則只有該業務中由提供飲食服務構成的部分,方視為餐飲業務。

即時食用或飲用(第65條)
食物或飲品如無需經進一步製備而可供食用或飲用,即屬可供即時食用或飲用的食物或飲品。

餐飲處所(第63條)

如某人(餐飲業者)在某處所(主要處所)經營餐飲業務,主要處所即屬餐飲業者的餐飲處所。

以外,以下地方須視為餐飲業者的餐飲處所的部分範圍 ——
(a)有人(不論是否餐飲業者)在該地方,專門為餐飲業者的顧客提供座位或桌子作進餐用;及
(b)該地方 ——
(i)毗連主要處所;或
(ii)屬任何處所(相關處所)的部分範圍,而主要處所位於相關處所內。

堂食(第60條)
如 某人(餐飲業者) ——
(i)在其餐飲處所;及
(ii)在其餐飲業務過程中,
向另一人供應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食用或飲用;及
(b)有以下兩種情況其中之一 ——
(i)餐飲業者將某產品(指餐具)連同該食物或飲品供應,而餐飲業者使用該產品,是為奉上該食物或飲品,供在該處所食用或飲用;或
(ii)餐飲業者為利便某人在該處所食用該食物或飲用該飲品,而供應某產品(指餐具)。

外賣(第62條)
(1)如 ——
(a)某人(餐飲業者)在其餐飲業務過程中,向另一人供應的食物或飲品,會被帶離餐飲業者的餐飲處所;
(b)該食物或飲品是可供即時食用或飲用的經製備食物或飲品;
(c)餐飲業者為以下目的,而供應某產品(指餐具) ——
(i)利便某人將該食物或飲品帶離該處所;或
(ii)利便某人在該處所以外食用該食物或飲用該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