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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2023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今早,我出席《2023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在會上就條例草案提出幾項關注及建議:

一、我認為條例草案中對於全港以萬幢計的無法團大廈的保障及支援不足,請問局方,會否在政策上調撥資源以作出相關支援?

二、關於遺產代理人,我認為條例規定只有遺囑認證/管理書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後才能以業主身份親自投票的做法,會阻礙遺產代理人履行管理遺產的職責。請問局方,會否研究有關做法有違法律原意?

三、我不認同局方關於授權書存在有效性爭議的說法,因為授權書須經律師樓準備,偽造風險低。且既然局方允許獲授權自然人在會議舉行前48小時內呈交proxy,授權書亦可採用同樣做法。局方的相關決定不便長者、外國業主授權他人代為投票,或對社會構成廣泛影響。

四、容許遺囑執行人及受權人處理財產是市民的基本權利,局方不允許業主授權他人處理物業或會違反《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