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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0

立法會會議: 《2023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二讀

今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我發言支持《2023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旨在打擊劏房業主濫收水費的問題,若條例通過後,有關當局能夠依法執行,確實是劏房戶的喜訊。

然而,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我多次提及濫收水電費的問題其實在《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分有關劏房的條文已有處理到。將同一罪行放在兩條法例內,除了有執法權力不清外,亦出現同一罪行不同罰則的情況。

簡單來說,草案通過之後,同樣濫收水費,用《2023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的罰則會高過《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下的罰則。另一情景是,濫收水費的罰則會比濫收電費的罰則為高。大家都知道,濫收電費牽涉的數目一定會比濫收水費的數目更高,如此不同的罰則是否合理呢?

雖然本人在法案委員會指出有關差異,可惜政府當局沒有採納意見。我唯有希望有關當局下一步修訂租管條例,將罪行的罰則看齊。如今透過修訂水務設施條例,賦權水務署署長打擊劏房濫收水費是好事,但另一方面卻反映,政府未有充分使用現有的劏房租務管制條例去改善問題。

我期望在此條例通過後,政府應有足夠的彈藥,真正做好執行《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及《水務設施(修訂)條例》下的各項權力,徹底杜絕劏房濫收水電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