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政府可持續債券計劃」,文件中提及計劃會涵蓋社會責任項目的融資,但內容較為寬泛,包括醫療保健、基礎設施建設等,似與平日常見的開支區別不大。請問當局,可否詳細解釋此類項目同一般的社會項目開支有何分別?
二、關於「基礎建設債券計劃」,請問當局對於該計劃的數額上限有無預計?當局提供的文件中指,就 「基礎建設債券計劃 」 及 「政府可持續債券計劃」借入總額不超過 5,000 億元的款項,當局對兩項計劃分別所占的比重有何考慮?
三、政府發債後,償還債務要視乎經濟實力,而通常基建債券和可持續項目債券的回本期較長。請問當局,根據本港經濟前景及預期賣地收益,對於償還債務有無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