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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3

「根據《借款條例》第3(1)條提出的擬議決議案」小組委員會會議

今日,我出席「根據《借款條例》第3(1)條提出的擬議決議案」小組委員會會議,會上我就「基礎建設債券計劃」及「政府可持續債券計劃」兩項債券計劃提出以下幾項關注:

一、關於「政府可持續債券計劃」,文件中提及計劃會涵蓋社會責任項目的融資,但內容較為寬泛,包括醫療保健、基礎設施建設等,似與平日常見的開支區別不大。請問當局,可否詳細解釋此類項目同一般的社會項目開支有何分別?

二、關於「基礎建設債券計劃」,請問當局對於該計劃的數額上限有無預計?當局提供的文件中指,就 「基礎建設債券計劃 」 及 「政府可持續債券計劃」借入總額不超過 5,000 億元的款項,當局對兩項計劃分別所占的比重有何考慮?

三、政府發債後,償還債務要視乎經濟實力,而通常基建債券和可持續項目債券的回本期較長。請問當局,根據本港經濟前景及預期賣地收益,對於償還債務有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