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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2
《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今早,我出席《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在會上就條例草案提出幾項關注及建議:
一、「選不續期備忘錄」範本未有要求該地段擁有人須找見證人簽署作實,我擔心這會損害該上述人士的權益。請問局方,會否考慮要求簽署時須有最少一位見證人在場?
二、《土地註冊條例》第5條訂明,在簽立後一個月內註冊的所有契據及其他書面形式的文書同樣享有優先權。「選不續期備忘錄」即時生效的做法將凌駕於其他受法例保障的文書。請問局方,會否考慮增設優先權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