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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9條提出的擬議決議案小組委員會會議
在2015年政府公佈的文件中提及,當初未來基金的成立目的,是要透過長線投資,應對香港長期的財政挑戰,在十年存放期內的投資回報會悉數保留在外匯基金內,作再投資之用。
在會上,我請局方再加以解釋2021-22年度對未來基金作出修訂的原意,以及轉撥為政府收入後是否即為可使用的款項,與長期投資的初心又有否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