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例草案中訂明,委任的獲授權人員在行使本條例下的權力時,須出示委任書,以供合理地要求查看該委任書的人查閱。但在實際操作中,獲授權人士若隨時攜帶一整張紙質委任書,一段時間後委任書可能出現脆化、摺痕、破損等。對此,當局有無例如製證等更方便及科學的處理方式,便於前線執法人員攜帶及保存?
二、條例草案第17D(1)中指明「如獲授權人員有理由相信某人正犯或已犯有關罪行,則有要求個人資料及查閱身分證明文件的權力」。我認為在現實情況下,該內容涵蓋範圍過於廣泛,或有機會侵犯個人隱私,亦可能造成執法困難。請當局補充及澄清何為「有理由相信(has reason to believe)」,以及有無具體、清晰的指引給予前線執法人員?
三、草案中對有關罪行及罰則的描述較為複雜,建議當局向前線執法人員清晰解釋不同情形下的罪行及對應罰則,令執法人員明確不同罰則的適用情況,從而有助其順利開展執法行動。
四、關於定額罰款,條例草案中提及,在罰款通知書發出當日後的21日內,若未繳付定額罰款,當局之後將再發出繳款通知書,要求在通知書送達當日後的 10 日內,繳付有關定額罰款,若在 10 日內繳付,不設附加罰款。在現實中,不可避免有部分人士會選擇在發出繳款通知書10日內才繳付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