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大廈管理問題多樣化,亟需要政府牽頭理順:其中兩大難題,一是一般市民都沒有掌握法律知識,大廈公契和相關運作卻相當繁複;二是樓宇維修支出隨樓齡上升而遞增,會對小業主構成重大的財政負擔。好高興局方在會上表示會分階段進行大廈管理事宜的整頓,冀能夠適時向公眾交代計劃詳情,好讓小業主們安心。
第二,現時本港社會已步入老齡化階段,部分業主或因年事已高,無法在短時間內處理及閱讀冗長且複雜的法律文件。建議局方積極探討大廈管理程序簡易化,及早規劃,好應付日後老齡化衍生的諸如問題。
第三,本法案對於法團或管委會保存法團文件有較高要求(須保存6年),此舉或許令有意成為法團或管委會主席的居民因嚴格的文件保存規定及相應的刑事制裁而卻步。請問局方,會否考慮適當地調節相關法例要求,以平衡兩者?
第四,本法例所涵蓋的範圍較廣闊,由處理「大型採購維修工程」到法團保存會議相關文件的要求等,公眾未必完全知悉本法例所有涵蓋部分的具體運作。請問局方,有否就不同類型的樓宇,制訂不同的教育及宣傳策略,以確保公眾對本法案有充分認識。
第五,第334章的其中一個新修訂,提及了採購會有三年的過渡期安排,又用了兩個新的字眼:「啟動日期」、「啟動決定」,但其意義十分含糊不明。會否變相鼓勵法團,為了避開新例,而倉促在三年內決定開展採購?
第六,關於會計文件,現時法例只寫有「帳簿或帳項紀錄及其他財務紀錄」,卻未有更仔細的準則。因而,不少業主向我反映,他們在索取文件時,大多只收到摘要,無助業主了解全盤賬目。冀當局關注並加以支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