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新的政府文件提及,昆士蘭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但該條例祇是針對舉報兒童性罪行的違反者,再者,局方並沒有指出昆士蘭對其他方面的舉報責任並沒有設下罰則。當局祇引用部分罪行的極端情況為例,十分偏頗。
二、有不少國家會在主體法例下列舉不同的考慮情境,來解釋何謂舉報責任。香港會否亦會寫入法例,而不是單單在《強制舉報者指南》(指南)中引以為例?
三、指南予專業人士而言,將具一定的權威性和參考性。所以,在制訂過程中,目前的參與者身份為何,將來又有幾多的公眾參與度?指南內容會否只是千篇一律的文本,還是如同新南威爾士Decision tree一樣簡明有效?具體的檢討時間表又是為何?
四、現時指明專業人員的範圍過於寬泛,比如包括了藥劑師、助產士和醫務化驗師等。這些從業員的日常工作事務中,有幾多成是要為兒童提供必要的服務?何解要納入列表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