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關注條例草案中關於「至親」的定義。現時本港有越來越多一起同居生活多年的人士,他們相互扶持、互相照顧,若在生命的最後階段無法參與對方預設醫療指示的過程,或需要複雜手續及程序來證明雙方關係,對其來說是很大的不便和遺憾。請問當局,會否考慮將這類人士列入到「至親」的範圍之中?
第二,草案中未訂明註冊中醫可以作為見證人或核證預作決定的副本 ,既然條例草案中規定註冊中醫可以作為主診人,為何中醫不可作為見證人或核證預作決定的副本? 我認為條文內容有前後矛盾之處,亦是對中醫的漠視及不尊重,建議當局重新考量相關條文的合理性。
第三,近年來當局一直致力推廣「平安三寶」(遺囑、持久授權書及預設醫療指示),若想廣泛向市民推廣「平安三寶」,則相關用詞一定要淺顯易明,易於理解。然而,預設醫療指示的條文內容及表格相當複雜,晦澀難懂,市民未必能清晰理解。建議當局簡化相應內容,用簡明易懂的語言幫助市民理解,減少日後推廣「平安三寶」的阻力。
第四,在推廣「平安三寶」時,不少人士都建議就平安紙及預設醫療指示設立中央登記冊,以保護簽署方的權益,並方便當事人查閱及撤銷,亦可避免出現紙本遺失等情況。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例如新加坡亦都已設立遺囑的中央登記庫供當地市民及外國人使用,方便及縝密。建議當局研究就預設醫療指示推行電子化的可行性,例如設立中央登記冊、將預設指示記錄上載於醫健通等,以便簽署人隨時查閱,確保其人生之中的最後意願能如願以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