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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2

《2023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今早,我出席《2023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就草案相關內容提出以下幾項建議。

一、現行的《租管條例》和新修訂的《水務設施條例》的涵蓋範圍相近,未來相關的執法部門,即水務署和差餉物業估價署應加強合作,釐清職責範圍,並善用相關法例賦予的執法權力,以確實保障劏房戶的權益。

二、新修訂的第47C條指明,收款人須在收據中指明的支付日期起計的 2 年,備存該水費收據的副本。相較之下,《租管條例》下並無要求業主備存任何公用設施費用的副本。建議署方未來要對業主做好相關的宣傳教育,以免業主因不了解而誤墮法網。

三、違反《水務設施條例》的案件將由裁判署審理,而《租管條例》則是由土地審裁署處理,我認為這個分別予司法制度而言不大理想,且土地審裁署的輪候時間長、程序繁複,建議可考慮設立專責處理劏房糾紛的輪候隊伍或小組,藉此鼓勵劏房戶主動舉報,同時加快審訊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