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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30

《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委員會

昨日,我出席《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在會上就條例草案提出幾項關注及建議:

第一,是次條例草案較此前《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的條文新增許多契諾內容,請當局解釋,為何是次草案出現大量新增契諾?具體而言,條例草案第13條規定業主須符合相關條件才能進行土地續期,例如第13(2)(b)(ii)及 (2)(c)條訂明,業主須向政府作承諾,保證其居住的整座大廈以及所有單位均不涉及僭建及佔用官地部分。然而,本港大多住宅為多層式設計、伙數過百或不等,住戶可能根本難以察覺鄰居是否曾進行過僭建,再如紅山半島僭建事件亦反映屋主難以知悉其他獨立屋有否佔用政府官地。小業主很難符合類似上述條件,請問當局,會否明確解釋業主在是次條例的權責範圍,以避免業主因條文理解不清而失去土地續期資格?

第二,據我了解,本港有為數不少的住宅單位由海外業主持有,而他們未必有足夠渠道知悉是次草案內容。請問當局,如何更好地就土地租契續期一事,向海外業主充分宣傳推廣,以知悉本法案?

第三,關於條例草案第10及11條「納入及剔出不予續期列表」,政府有可能將特定土地剔除或加進不予續期列表當中,換言之,有關物業會被列入「負面清單」或者從「負面清單」中剔除。我留意到立法會參考資料中提及政府會基於在「罕見情況」下會動用相關決定,但在草案第10及11條中均未提及政府會在何種情況下採取「納入及剔出不予續期列表」。請問當局,可否就此作深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