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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

立法會會議|「促進兒童醫療服務發展」議案

兒童醫療服務體系是兒童基本權利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規定兒童享有健康權。195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兒童權利宣言》,提出了各國兒童應當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至今已有 190 多個國家批准兒童相比於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方面都很不成熟,具有不穩定性,更應受到特別保護,不應因為兒童的父母和家庭的經濟狀況進一步影響了其接受醫療保障的條件和水平。盡管兒童還不是當前社會財富的創造主體,卻是整個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希望所在。重視兒童醫療問題並為他們提供制度性保障,是社會保障制度構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各項健康權益中,兒童心理健康是政府應當格外關注的一部分。兒童青少年處於心理健康的快速發展期,包括生理、心理、社會、環境等內外多重因素都會對他們的心理健康產生影響,政府應當以實際政策改變目前香港兒童精神健康服務不足的現狀。

從數據來看,香港兒童精神健康問題轉趨嚴峻,截至去年11月,去年整年警方錄得多達306宗學童自殺個案,其中37人死亡。去年衞生署學生健康服務的調查顯示,4%中小學生有意輕生,2%學生接受心理評估後需轉介,創近五年新高,不由令人悚然。參考外地例子,英國會為19歲以下兒童提供全面健康評估,若發現兒童有智力發展障礙後會提供每年檢查,並跟進其成長進度。無獨有偶,精神健康方面,內地近年將憂鬱症納入學生健康服務檢查範圍,評估學生心理狀況,提早介入並支援情緒不穩的學生。反觀香港,健康評估問卷[ 衞生署學生健康服務範圍涵蓋「健康評估問卷」]屬每年一次性質,其內容未有深入判斷學童精神狀態,無法向有需要學童作適時開解及輔導。因此建議衞生署增加「精神健康」部分的問卷篇幅(尤其將焦慮及抑鬱症狀納入問卷內),並且每三個月委派中、小學向學童派發問卷,以便當局及時篩查有自殺傾向的學童,促進學童在良好精神健康中成長。

政府在促進兒童精神健康醫療服務時,應當區分內因和外因,有的放矢釋放醫療資源。引起兒童心理健康問題的內因主要包括在心理發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認知、情緒和行為偏差,比如認知扭曲、情緒不穩定、抗挫能力較差、心理韌性不足等;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學校、社會等相關環境造成的壓力,比如父母教育方式、早期教育適應程度等。針對不同方面的原因,政府不應「一刀切」似的制定政策,而應真正將兒童精神健康服務落到實處,落到細處。

兒童是社會未來的棟樑,我們有責任確保他們在健康的環境下茁壯成長。政府不應以鴕鳥心態,被動處理兒童身心健康問題。教育局、衞生署等機構應當進行多方協商,共同制訂有效方案,以確保兒童在良好環境下成長,從而全面推動促進兒童醫療服務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