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2024-01-23

《2023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今日,我出席《2023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在會上就條例草案提出幾項關注及建議:

第一,條例草案中訂明,經有限度註冊/登記和特別註冊/登記兩項新途徑引入的非本地培訓護士無須通過任何考試。而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化城市,若無考試要求,如何確保引入的護士具備最基本的語言水平及資歷?據我了解,其他國家和地區對於引入護士的機制都較為嚴謹及審慎,亦設有相應的語言及資歷要求。請問當局,對於放寬考試的做法會否過於寬鬆,導致引入的護士資歷水平參差不齊?

第二,根據當局提供的文件,特別註冊/登記護士如在一個或多個指明機構工作合共不少於五年,而其工作表現獲聘用機構根據管理局所訂準則評為良好及勝任,則符合資格申請正式註冊/登記。當局亦在會上解釋,特別註冊/登記護士將有評審員進行評核,並由護士管理局制訂相關準則。然而,在條例草案中卻未寫明評核的細節及機制,若條文不清晰,可能導致利益衝突或貪污情況出現,存在法律漏洞,請當局補充解釋如何避免相關漏洞的發生。另外,若有大批人士同時申請時,當局如何確保管理局有充足人手配備、合理流程及準則來應對及把關,請補充說明。

第三,關於管理局信納申請人具有良好品格和專業操守的問題,我認為由護士自主聲明將存在極大隱患。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做法,大多是通過護士在不同機構或組織的紀錄來判斷其是否具有良好品質及操守。請問當局,是否有強化機制的可能性,通過客觀記錄來證明其品格及操守,而非依賴個人自主聲明?

未來香港的人口結構將面臨巨大改變,長者人數將不斷上升,對護士的需求量會相當之大。我贊成引入外來護士,但希望當局在機制上做好嚴謹把關,確保引入護士的專業質素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