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主要關注實際操作的問題,當局在文件及會議中多次提及《流動通訊設施工作守則》為營辦商、地產發展商、建造業專業人士等提供詳細資料和指引。請問當局,在實際執行時,修訂後的《電訊條例》、《工作守則》、《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公契這四者之中的凌駕性次序為何?請當局進行書面解釋。
第二,雖然《電訊條例》賦予營辦商一定權利,如修訂《條例》第14條,讓營辦商可更容易獲批給權利進入新建樓宇,但實際如何執行及操作,始終會落實到與業主簽訂合約,並講求相互之間達成協議。然而,在條例中並未訂明合約需具備哪些具體條款,若營辦商與業主無法達成協議,當局有何解決方法及指引?此外,若電訊公司破產或倒閉,此前安裝的電訊設備將如何處理,當局有無考慮過相關情況的操作辦法。
第三,根據當局提供文件,通訊局擔當的角色非常重要。請問局方,若有爭拗發生時,是以通訊局還是業主的意決為先行,通訊辦擔當的角色及其根據為何?以及,若樓宇沒有法團,當局有無計劃如何與眾多業主就相關事項進行商討。
第四,地政總署對於新樓的大廈公契有相關指引,請問當局有無同地政總署研究及商討過,有關大廈公契的指引是否需要進行修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