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亦就此仔細比對過新舊安排,以及翻閱終審法院的判決,認為今次推出優化安排實為倉促,且未見向立法會或者業界作出事前諮詢。署方似乎亦未有向公眾交代落實措拖的考慮因素和執法例子,對於公眾利益和公眾知情權而言並不理想。
根據先前終審法院相關案例的裁判,其中指出了基本法27條,新聞自由是香港居民享有的基本權利,現行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亦對新聞活動有適當的轄免。
優化安排後,尤其是針對例外情況的申請尚有不足,比如是申請者需提出充分及詳盡的書面理據陳述、指引未見訂明相關的處理時間和上訴機制的途徑缺失等,署長的信納機制又有否清晰指引,去實質平衡私隱權及市民的合法權益?
若新聞自由是基本法27條下訂明的基本權利,何會在獲取資料上須獲得運輸署長的批準?若獲取基本資料也要經過審批,談何基本權利?希望署方就有關做法的修改已尋求律政司的意見,沒有視之為「改份表格」這樣簡單。如果一個終審庭的決定及當中的重點能用「改份表格」來改變,不用透過諮詢和立法,是否太過草率及馬虎?
我稍後亦會去信署方要求澄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