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對於條例草案,我最關注的是附表9關於定額罰款的法律程序相當繁複,對於一些毫無法律背景和根基的普通市民而言,恐完全難以理解和遵從。世界很多國家和地區亦有相關法律禁止非法飼餵野生動物和野鴿,但法律程序並非如此複雜難懂。請問當局,有何計劃就此條例對公眾進行宣傳教育?另外,附表9中列明有關人士可就追討令申請覆核,就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故此當局是否已預示日後會產生較多抗辯及質疑?
另外,當局提及附表9定額罰款的條文是根據第570章《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而制訂。根據上述條例,有關人士在公眾地方亂拋垃圾及在無合理辯解下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僅處罰款。但我留意,在條例草案附表9中訂明若未能提供個人資料及身分證明文件,除處罰款外亦要監禁。請問當局,此罰則更為嚴苛的原因為何,當局制訂罰則的原則、根據及標準為何?另外,現時條例草案中有幾類執法人員,當局如何確保執法標準的統一,及如何保證執法效果?我亦關注當局對於「飼餵」的定義,請當局補充有關飼餵的權威性案例以供參考。
當局制定條例草案既要對法律負責,更要對公眾負責。若法律程序過於繁複,會令市民難以理解,容易誤墮法網或引申到複雜的法律程序之中。請當局對定額罰款的法律程序進行書面補充,便於市民清晰了解整個法律程序,並有助日後進行公眾教育。我亦支持召開公聽會,提供平台予公眾充分表達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