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特定情況舉報豁免機制方面,考慮到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舉報可能會對兒童造成巨大的影響,因此,在舉報虐待兒童的機制上會有替代的舉報安排(Alternative Reporting Arrangements)或替代的轉介途徑(Alternative Referral Pathways)。希望政府可以對此作更多的研究。
其次,釐定責任方面,在草案中,對同一機構中指明專業人員責任的釐定和分配並不清晰。例如,在學校中,不論教師及校長都有一定的責任,如果教師向校長舉報虐待兒童的情況,而校長沒有舉報,誰將承擔最大的責任?該草案中未有相關規定。
再者,釐定嚴重傷害的定義方面,草案中只有提供例子,而對嚴重傷害的定義並不清晰。我查閱了其他國家的相關法例,發現許多國家都有嚴格的定義,例如導致兒童永久性傷殘或長期精神健康問題,希望政府可以對此多作解説。
最後,我希望加入建立檢討委員會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