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例草案中提及,政府提出訂立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涵蓋所有政府及指定的法定及公共機構的建造工程合約,總額不少於500萬元。請問當局,該金額限制會否有機會造成法律漏洞,令不法之徒有機可乘、逃避法律規管?
二、條例草案中引入審裁機制,我認為審裁機制亦是此條例能否切實落實及執行的精髓和關鍵所在。我了解到世界其他國家及地區的審裁機制,其對於審裁員的資格要求相當嚴苛,且有特定機構對審裁員進行監管。請問當局,此條例草案引入審裁機制,對於審裁員的資格有無特別條件要求,以及會否考慮請專業機構或團體對審裁員進行監管及把關?
三、草案中提及,如付款方沒有如期回應或付款,或申索方對金額有異議就有權提請審裁,審裁員須於55個工作天內作出裁決。請問當局,設置55個工作天的時長是否過長?且草案中亦指若「合約雙方如不滿審裁結果,均有權把爭議提請仲裁或法庭審議」,此條文會否間接拖慢整個審裁流程?
本港儘快落實《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具有迫切性和必要性,世界很多國家和地區在此方面都遠遠先進於香港,例如澳洲和新加坡相繼於2002年、2004年對此立法,相比之下香港已落後廿年。此條例的落實將是建築業界的一大進步,為分包商和承建商的資金流帶來保障,期望立法會可以儘快審議並落實此條例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