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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0

《2023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阿歡講法律

今日,我出席《2023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就條例草案表達個人意見及關注。

我對修訂《2023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的必要性持保留意見。此前制定的《業主與租客 (綜合)條例》第IVA部列明,公用設施及服務是指水、電、煤氣或石油氣及通訊服務,並已訂明劏房業主不准濫收水電費且不得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否則即屬犯罪,業主對此有絕對責任,條例條文已相當詳盡及嚴苛。就此,請問當局:

一、現時已有四條法例即《業主與租客 (綜合)條例》第IVA部第120AAZL、第120AAZM條、第120AAZW條、第120AAZZE條中涵蓋了《水務設施條例草案》中的相關條文內容,當局為何不著力用好、執行好現有法例,而要另訂立一條新的法例?

二、現行《租管條例》下的相關法例已較為詳盡及完備,且賦予相關部門足夠權力就水電費收集證據,關鍵在於現時的執法效能及阻嚇力不足。若該條例都難以執行到位,當局又如何說服公眾訂立新的《水務設施條例》?以及此條例通過後,當局將如何確保新法例推出後的執行力?

三、對於拒絕提供資料及妨礙有關權利的行使方面,《水務設施條例草案》中第47A中的罰則部分只提及判處罰款,而《業主與租客 (綜合)條例》第IVA部第120AAZV條中訂明若拒絕提供資料,將處罰款及坐監。換言之,《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的罰則反而更為寬鬆,請當局解釋其原因。

四、《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第47A條中提及,要求任何處所的相關人士,向水務監督提供關乎該處所的任何資料。請問當局,要求提供資料的對象為何?若修訂條例草案第47條,會否對物業管理公司產生影響?此外,條例草案第47B中提及,任何人若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或文件,即屬犯罪,處罰款及監禁,請問當局條文中所指坐監的對象為何,是董事亦或股東?

我認為當局有責任讓公眾及劏房市民清晰知曉在《業主與租客 (綜合)條例》下,水、電、煤氣費用等已有法律條文明確規管業主不得向租客濫收水電費,否則即屬犯法。希望當局向公眾交代訂立《水務設施條例》的原因並非因為此前的條例無效,而是為進一步加強水務監督的執法權力,提升執法效能。我亦支持當局就此條例草案召開公聽會,提供平台予公眾充分表達意見,令法例切實起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