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制定關於婚姻制度相關法例時,並無核心宗旨。婚姻與家庭雖往往被認為是私人事項,但婚姻制度與以家庭為主的價值觀念則是關係全社會政治、經濟與文化發展和繁榮。家庭與婚姻政策並不單向指向「增加結婚率」,而應包含婚前、婚姻過程以及離婚的各項政策,這亦是對社會發展和人們思想變遷邏輯的對應。
近年,香港已繼倫敦之後成為「離婚之都」。 據政府統計處2019年香港離婚率達48%,2020年的離婚率飈升至接近六成(58%),這是政府必須直面的問題——在保證結婚率的前提之下,如何幫助香港社會妥善解決離婚問題,這才堪稱完整、成熟的家庭政策。
我在此想特別提及一下單親家庭問題,單親子女和贍養費是離婚會帶來最主要的「副作用」。截止至2021年數據(沒有更新數據),香港現時約有72 279名單親人士須養育18歲以下子女,單親家庭的子女數目佔青年及兒童比例其實十分之高,如果政府不加以重視及針對對於單親家庭面對的問題,實屬太看輕單親或離婚對離婚傻方及單親家庭子女的身心健康、學業及他們對人生及婚姻看法的影響。
由於香港落後的贍養費法例,那些被拖欠贍養費多年的單親子女及離婚婦女仿佛赤腳行走在沙地中,遲遲等不到香港的法律遞上一雙能夠起到保護作用的草鞋。
縱觀全球,不少發達地區均設有專項計劃或成立公共機構,自八十年代起不少歐美國家開始加強執行贍養令,甚至成立了專門追討和收發贍養費的機構協助單親人士收取子女贍養費。香港已經落後了逾四十年。
今年5月,新加坡國會三讀通過家事司法改革法案,簡化離婚人士向前配偶追討贍養費的司法程序,並成立贍養費事務辦公室,賦予相關人員調查當事人資產信息的能力。新加坡此次修例內容表面上基於《婦女憲章》中對於家庭和女性的保障,但根本的政策邏輯在於新加坡政府從來都強調其是一個重視維護家庭完整、鼓勵結婚和生育的國家,其所有的政策背後都不會背離這一宗旨,婚姻關係結束並不意味著責任和義務的終止。正當世界正邁向採用治痛式的法學思维(therapeutic jurisprudence)去看待離婚相共的司法程序,香港政府亦應積極修訂離婚及贍養費相關的法律,成立專門機關協助追討贍養費,與此同時亦要加強離婚教育,撫平仇恨及傷痛,令離婚雙方及子女邁向新的一頁。
曾經有一個著名管理專家Marvin bower講過,無論是企業或政府,極少的政策可以由一個部門自己解決,一個極好的措施祇是放左書架上,而不去執行或應用也是徒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