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今次事件有灰色地帶,風險程度較高。《印花稅條例》中對買賣合約的定義廣泛,包括有條件的合約、具形式的合約等,即使是隨意擬定的書面文件,都有可能構成買賣合約。然而,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買賣合約,都要履行打釐印的責任,除非買賣雙方無任何意願構成法律關係。
稅務局在處理相關個案時,會將臨時買賣合約及備忘錄此兩份文件一併審視,以此判斷是否構成潛在交易,若構成交易,則不能指任何一方無意願構成法律關係。當備忘錄簽署生效後,即產生法律效力,若遇到突發狀況,如颱風致物業損壞、有任何建築命令發出等,該文件的法律效力都可能會引發糾紛。
另外,對於繳交印花稅的款額及影響稅款的時間點方面,根據《稅務條例》,若有兩份合約存在,稅務局會按照第一份合約計算稅款。換言之,買家仍有可能交貴稅,及承擔較大風險。我亦希望稅務局就此事件進行澄清,以保障雙方利益,避免之後出現法律爭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