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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2023年道路交通法例(提升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修訂)條例草案》及《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今日,我出席《2023年道路交通法例(提升個人化點對點交通服務)(修訂)條例草案》及《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我重點關注《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條例草案》,我認為草案中提及的11項罪行全部涵蓋於現有的條例之中,如果現行條例已有相當程度的罰則,兼有罰款及監禁,那麼在現行條例之上再增加扣分制似如「疊床架屋」,當局有無評估及思考過扣分制一定能發揮效力?

現行條例罰則為人詬病的原因不外乎是因為罰則不夠強,及執法力度不夠嚴。然而,實行扣分制之後是否就能解決上述問題?草案亦存在灰色地帶,包括難以就兜路等違規行為舉證,令的士違法行為搜證及執法困難。

當局真正應考慮的,是審視現有制度,反思執法力度,考量哪些的士違例行為要精準嚴厲打擊,例如對於濫收車資、改動咪錶等嚴重違規行為,甚至可即刻停牌,以有效剷除「害群之馬」。當局應留意,實行扣分制,不僅無法鼓勵新人入行,更會令以做的士司機維生的小市民抱住飯碗戰戰兢兢。另外,建議當局考慮以鼓勵形式督促司機守法,而非懲罰。

在今日會議的逐條審議環節,我留意到關於「的士」的定義,在主體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的士」定義為「根據本條例登記為的士的汽車」,而關於一般的士及車隊的士的內容又在第374D章中訂明,且在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中涉及多條有關的士的內容。故此,我建議在第374章的主體法例中明確關於「的士」的定義,例如訂明「根據本條例登記為的士的汽車,包括一般的士以及車隊的士」,以進一步釐清有關的士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