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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委員會公聽會

今日,我出席《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委員會公聽會,在聽完現場不同團體的意見及作相關簡短研究後,我認為現行條例草案內容過於簡單,過於簡易化處理強制舉報虐兒的相關程序,亦低估了草案的執行後果。

相比於其他國家和地區關於保障兒童法律及強制舉報虐兒的條例,現行條例草案實在太過簡單。舉例來說,新南威爾士州頒布的《1998 年兒童及青少年 (照顧及保護)法令》為該州的兒童保護制度制訂了全面架構,在此法律之下對於強制舉報虐兒有詳細條例及指引;而昆士蘭對於強制舉報虐兒的條例同樣在兒童保障法例之下,且共有390多頁的條例內容。不僅如此,在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例中,除舉報機制外,亦有關於如何援助、調查回應等詳細規則指引,明確而完整。

反觀我們正在審議的條例草案,頁數寥寥,自然難以全面而完備。同時,在現行草案中,對於虐兒者的舉報及審判方式似乎都聚焦於懲罰層面,合理性不足,亦難以令社會及公眾信服,更不利於建立強制舉報虐兒的整體方向。現時,香港社會中的一個重要弊端,即是家庭概念薄弱、保護兒童的觀念薄弱,亦反映出現時本港保護兒童的法律和政策嚴重分散、過時。《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 章)亟待全面審視及完善,建議當局考慮將「強制舉報虐兒條例」整合於同一條法例之下。

另外,會上我亦提出以下幾項關注,希望當局予以重視:
1. 當局可否向草案委員會及公眾提供相關資料,詳細列明世界各地強制舉報虐兒機制的利弊、其他國家和地區有關強制舉報虐兒條例的表述和內容。
2. 針對強制舉報虐兒機制將於法例刊憲後18個月實施,請當局詳細交代具體準備方案,以及有否評估有關指引能否在18個月內完成。
3. 當局會否考慮採用國外近年流行的「分級響應(differential response)」模式,以識別不同風險程度個案?
4. 現行條例草案採取reasonable suspicion作為舉報準則,而有些國家和地區採用reportable suspicion,請問當局是否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