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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0

立法會會議:《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

很高興同性伴侶登記這一議題能夠進入立法會的討論範疇,無論最終投票結果如何,這樣的討論本身就彰顯了香港社會在多元議題上的開放態度,是社會文明發展過程中值得肯定的現象。今天我將就《同性伴侶登記條例草案》投棄權票,做出這一決定的出發點不是騎牆,更不是回避,而是出於對香港現實、對立法理性、對國際城市定位的三重責任。我的論點只有一句總綱:此刻,香港作為國際化包容城市,仍是最適合繼續討論此類議題的地方,但討論方式必須讓外界看到我們“和而不同、和平共處”的成熟,而非讓任何一方把香港標簽成“封閉”或“冒進”。

以下分三點說明。

一、法庭已為我們劃出理性討論的起點

結合高等法院在岑子傑案的判詞,譬如涉及 “外國同性婚姻承認”的第 121-123 段、第 128-151 段、以及第 179-196 段等段落,高等法院通過不同的論述把“婚姻”與“登記伴侶”從法律性質、公共政策、國際公約三個層面作出詳盡區分。判決清楚指出:登記伴侶制度並不自動等同於修改婚姻定義,也不必然觸發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對等承認問題。換言之,草案今天只涉及“較小權益”──讓同性伴侶在居留、醫療決定、遺產權益上擁有一紙可被公共機關查核的登記證明。既然法院已把“是什麼”講得透徹,立法會的任務便應回到“要不要”與“如何做”,而不應再把登記伴侶上升為“婚姻”或“道德”的全面戰爭。立法會有義務通過理性客觀專業的討論,提醒和引導社會:把議題放回其原有尺寸,才能量出香港真正的分寸。

二、公共行政必須講科學,也要講“社會基線”

根據政制局早前公佈的數據,該局共接獲10775份公眾意見書,當中2081份表示支持,包括705份標準格式化而沒有進一步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署名電子表格,反對的則共有8694份,支持與反對佔比分別為19.3%與80.7%。但當我們把“支持”再細分,發現有相當部分群體僅接受“有限度登記”,而非“等同婚姻”。根據統計處最新的數據,統計處公布十八歲及以上市民從未結婚比例持續上升,離婚率較十年前上升,同居異性伴侶數目亦逐年遞增。數據告訴我們:雖傳統婚姻本身已不再是唯一家庭形態,但新形態也未被完全接納。若公共政策要科學,便須承認“社會基線”仍在移動。此刻若強行通過或全盤否決,反而壓縮了未來討論空間。在社會共識尚未充分形成的情況下,貿然推動或否決都未能充分尊重社會發展的客觀進程。我認為我們需要預留時間讓基線繼續移動,讓下一輪立法有更紮實的實證基礎。

三、不鼓勵,但充分尊重──國際城市應有的“最低度共識”

香港每日近千班國際航班起降,八到十萬外籍長住人口,有香港境外母公司的駐港公司數目為約9 960間,當中包括1 410間地區總部、2 410間地區辦事處及6 140間當地辦事處。我們需要清晰知道,香港作為國際城市,國際投資者首先看的不是我們的道德取向,而是制度科學性、可預期性與糾紛解決成本。放在本次議題,一張“登記伴侶證”能否在遺產、稅務、醫療決定上被銀行、醫院、入境處一致承認,比它叫什麼名稱更重要。針對這一點,我明確反對把草案標籤為“西方價值入侵”,也反對把“反對者”一律打成“歧視”。國際城市真正的軟實力,是在“我不鼓勵”與“我充分尊重”之間找到最低度共識:不鼓勵任何特定生活方式,卻在法律上提供最低限度、可核實的權利救濟。這個議題在國際上都算是“敏感議題”,香港的處理方式應當讓各界意識到:香港社會經歷幾多風雨,也不怕爭議,只怕爭議被簡化為標籤。香港不靠口號站隊,而靠程序理性把爭議轉化為可執行、可覆核、可訴訟的具體規則。

結語:把聲音留給更大的理性。

針對這個讓不少人質疑法庭角色、立法會是否必須聽從法庭的議題,我認為行政、立法、司法機關各司其職——法庭負責判決,行政機關負責行動,立法會負責討論表決,三者都應盡到各自責任。作為律師,我想為法律、法庭及普通法制度引用兩本書的內容: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先生在《香港司法的未來》第20頁提到「行政機構、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三者構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它們是確保香港社會和平穩定的平等支柱。法庭並不比其他兩個分支更高,卻是與它們一起維護香港法治的平等夥伴。」;《香港法概論》第19頁序言中,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陳弘毅教授指出普通法系統的特點,當中提到:「普通法制度十分關注在個別案件中的個人權益,個人的生命、財產、自由、尊嚴和價值是最可貴的,普通法制度的一般取向,是不願意為了所謂社會整體的利益或政策而犧牲個人的重要權益。」

正如電影《從今以後》(All Shall Be Well)裏,所展現的那樣,多元的生活形態與情感選擇在現實中已然存在,這是客觀的社會現實,我們無法回避,唯有以尊重的態度正視,才能體現社會的包容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