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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2

財務委員會:「創科加速器先導計劃(先導計劃)」

今午,我在財務委員會討論「創科加速器先導計劃(先導計劃)」提出了意見。

一、不少地方近年提供各項資助計劃以促進加速器發展,並取得不俗的成果。以新西蘭、新加坡為例,前者共有30間加速器及孵化器,而後者則有320多間。 請問當局,在本港有多少間協助初創企業的加速器?

二、文件註腳第 4 項列明,獲先導計劃資助的初創企業須確保參與其加速器計劃的初創企業沒有就參與加速器計劃的項目接受其他公帑資助。請問當局,施加有關限制的原因為何?其他地方推行類似計劃時有否制訂如此嚴謹的申請要求?

三、先導計劃的資助範圍:當局文件提到,每間合資格的初創企業最高可獲3000萬元資助,並可用於成立和營運創科加速器的必要開支(例如在租用場地營運加速器、委聘業界專家及市場推廣等)。我留意到不同地區在資助加速器發展時一般會著眼於開發程式、市場推廣等範疇。為免削弱先導計劃的預期成效,當局有否限制參與計劃的加速器須優先使用資助金額作發展協助初創企業項目之用,例如協助它們尋找資金和開拓市場,避免加速器祇運用資助作普通營運開支(例如租用場地)?

四、先導計劃的申請資格:我留意到部分地區的加速器資助計劃不接受Venture Capitalists(創業投資機構)和Consultancy Firm(顧問公司)的申請。請問當局,創業投資機構和顧問公司是否不得參與加速器先導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