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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2

《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網約車服務)條例草案》委員會:跟進政府當局就條例草案提出的擬議修正案擬稿

今午,我出席《2025年道路交通(修訂)(網約車服務)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我在會上就就《條例草案》提出的修正案擬稿提出幾項關注及建議:

一、縱使警務處處長向署長發出通知書的權力是依照《道路交通條例》「63A. 第63條的補充條文」而行使,惟《條例草案》「88S. 警務處處長向署長發出通知書」與《道路交通條例》第63A條不盡相同。我擔心第88S條的檢控門檻稍低,我問當局會否在法例詳列該項條文的檢控要求(例如定罪成立與否須視乎付款紀錄、車牌號碼等環境證供而定)?

二、扣押車輛或吊銷車牌方面,當局在討論「無欠繳罰款記錄證明書(清白紙)」時似乎未有提及汽車按揭公司。請問當局,按揭公司在這方面是否受到保障?

三、擬議修正案「88ZA. 裁判官在聆訊第88X條申請後的裁定」第(4)款訂明,第88X條申請的舉證準則(定罪之前)是適用於在法庭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的舉證準則。不過,裁判官一般只會審理刑事案件。就刑事案件而言,司法當局須按照無罪推定原則和毫無合理疑點的舉證標準(即根據普通法和《基本法》第87條)去審理刑事案件。我問當局過往有否曾以民事訴訟的形式去審理刑事案件?如有,有關案例是根據哪項法律條文而定?第88ZA(4)條以民事訴訟形式審理刑事案件的做法是否合憲合法?

四、擬議修正案「88T. 署長須送達關於暫時吊銷車輛牌照和移交汽車的通知書」第(8)款訂明,署長可藉着將另一通知書送達予有關登記車主。請問當局,會否容許有關登記車主就此再提出反對?署長會在何等情況下根據第88T(8)條而發出有關通知書?

五、《道路交通條例》「90.因司機被定罪而擬暫時吊銷牌照的通知」第(1)款訂明,凡有人就附表4指明的罪行被定罪,署長須在該項定罪之日後14天內,安排向與犯有該罪行有關的汽車的登記車主送達通知書。我問當局《條例草案》第88ZE(1)條會否跟隨《道路交通條例》第90(1)條的做法(即在定罪當日起計的14日內送達通知書予被告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