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據登記制度有它的穩定性及其他好處,但隨著香港物業高速發展及市民對智慧政府的期望,在2004年立法會制定土地業權條例,希望用不可推翻的業權登記制度,取代現行的契據登記制度。可惜20年來,因多種因素,條例仍未能實施。
有人或會問:點解條例20年來也未能實施。作為物業律師,及香港律師會物業委員會的成員多年,我可以見證政府有關當局及各個持分者都非常努力,去研究怎樣推展條例的實行。可惜,香港土地權益及業權問題較其他地方複雜,加上亦有地界,地役權及逆權侵佔等問題,要平衡不同業主、持分者及金融機構等的權益,確實相當困難。
是次修訂條例草案主要引入新地先行概念,即在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批出的土地,我認為是相當穩妥可控,因為新地所涉及的業權問題一定較少,而且新的制度亦可作一個有力的試點,協助政府評估全面推行業權登記制度的可能性。
在新的制度下,對於新批土地,祇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包括買家是真誠的買家,有付有值代價及管有物業,則會受到條例下不可推翻業權的補障。損失的一方可按程序申請補償,上限由以前的3000萬增加至5000萬。對於這個彌償金額是否足夠,現階段政府財政緊張,我認為短期內增加這個金額並不現實,但我希望政府能持續審視市場狀況及有關金額,有需要時要調整,確保市民不會受新制蒙受損失。
劉國勛議員發言時提到騙案的可能性。在減低新地先行會出現騙案的可能性,非常高興見到政府採納律師會建議,就算行業權登記制度,都會向新業主發出業權證明書,並附有防偽特徵,這一個做法將協助律師識別真假業主,對保障買家有一定幫助。
另外一點值得關注的是日後在新地先行的制度下,查核業權紀錄及文件可能受到限制,與現行制度有分別。土地業權問題複雜,業權文件當中的權益是有可能有追溯性和參考性,我期待政府當局能夠盡量令制度開放透明。
在此,我希望特別感謝香港律師會物業委員會各委員在過去一段長的時間專業及無私的貢獻,就業權登記制度提供非常寶貴的意見,有助法案委員會審議條例草案。他們大都是資歷深的律師,他們將個人及律所的利益放在一旁,純為制度的可行性及執行意見提供專業意見,實屬可貴。
不少律師會的意見在今次條例草案未有涵蓋,但隨著未來制定規例的時候,我期待政府當局一定要保持溝通的渠道,將有關的意見盡量採納。
律師業界對條例有很多細節都係相當關注。在法案委員會完成審議之後,我們亦繼續收到律師會及其他業界的信件,可見他們對條例的重視,他們關注在新制度下臨時買賣合約及押記令的地位及細節。我建議政府在通過條例後,多些舉辦及參與行業研討會,廣集業界意見,繼續聆聽及講解實行細節。
新地用業權登記制度.現有土地用契據登記制度,兩個制度並行,或多或少市民要時間消化及理解,但兩種制度並行亦非新事,在其他地方也有先例,最重要的是政府要多放資源做好教育宣傳。
土地業權條例經修訂後也有幾百頁,加上其他日後會制定的規例,一般市民或海外投資者不容易消化,傳統的宣傳手法未必足夠,我建議局方花心思用階段式宣傳,或用個案例子在地區多作由淺入深宣傳,在這方面,我係非常樂意協助局方做好這方面的工作。
這條條例並不容易,技術性要求非常高,我認為局方算是非常有勇氣及決心重新推進業權登記制度。我非常欣賞局方在審議時的耐性,和尊重委員及其他持份者的意見,這種處事的態度是值得肯定的。
係睇契的時候,我唔擔心見到動物屍體,畢竟這些都是少數。雖然契據登記制度被批評為落伍,但其實契據係見証香港的歷史,見証無數業主的汗水。
由我90年代入行時.都已經講緊改制度,好彩冇影響我對入這執業範疇的決心,真係冇諗過50多歲能夠站在議事堂仲審議有關業權登記制度。經過接近30年,終於能夠向前踏實走出這步,作為曾經徹夜睇重建舊樓契的律師,我對條例草案係百分之二百的支持,畢竟社會是要向前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