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戶提供服務的法律責任,我認為《商品說明條例》所載述的兩項條文(即「13E. 誤導性遺漏」及「13I. 不當地接受付款」)可以對應於今次事件。就誤導性遺漏而言,商戶不得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例如因遺漏或隱藏重要資料而影響消費者作出交易的決定),主辦方是否抵觸第13E條須視乎主辦方在知悉載客申請被拒後是否盡快向消費者解釋重要資料(即無法提供熱氣球載客服務)。至於不當地接受付款,如商戶在明知無法提供產品的情況下則不得對消費者作出構成不當地接受付款的行為。我認為涉事主辦方有可能觸犯上述兩項條文,期望海關盡快就此展開深入調查。
至於主辦方的善後表現,我認為主辦方僅為購票者提供擇日進場和雪糕券的做法極不理想。整項活動的重點在於熱氣球,不少購票者入場均是衝著熱氣球而來。因此,主辦方理應為購票者提供額外的賠償方案(例如全額退款),讓購票者自行選擇是否入場。
今次事件揭示了本港缺乏健全的補償機制去協助受影響的消費者討回應有損失,政府當局有必要在捍衛消費者權益方面構建牢固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