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簡樸房租金水平和供應,當局有否預測立法後的平均租金升幅為何?政府將在過渡性房屋加入「丙類租戶」以容許受簡樸房執法或改造工程影響而未能覓得居所的人士申請,當局有否預視簡樸房和「丙類租戶」的出現會否導致「分間單位供應下降、公營房屋輪候壓力增加」?
二、關於寬限期登記,當局因業主登記簡樸房認證和未有進行改動工程的情況下而取消其登記和寬限期的理據為何?當局在如此情況下如何鼓勵單位業主登記認證?
三、《條例草案》提到,如簡樸房單位所在的樓宇公用部分或對生命或財產構成迫切危險或風險,當局可取消其寬限期認證,而單位業主須向租戶賠償終止租約所引致的費用。如單位所在的樓宇公用部分因「不可抗力因素」(例如天災、戰爭)而受損,當局將如何處理?
四、關於專業人士認證,業主須聘請合資格專業人員到單位檢查以取得認證,惟費用動輒數千元。請問當局,如有專業人士願意承擔發出認證的後續法律責任,會否容許專業人士安排學徒或高級人員去進行認證工作?
五、我留意到刊憲後簽訂租約的分間單位將不獲 3 年寬限期。請問當局,有關決定於短期內會否影響分間單位供應?
六、《條例草案》容許 3 類專業人士(即建築師、工程師和測量師)到分間單位視察物業。請問當局,會否在網上公布已獲認證的分間單位圖則以便專業人員檢視?
七、《條例草案》提到,《建築物條例》的部分條款不適用於已獲認證的分間單位,惟大廈公契與官批地契均要求不得違反本港法例。請問當局,如何因應大廈公契與官批地契的關係而拿捏得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