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優化的共同法律框架下,附表12產品的供應商、零售商和回收商各自就環保責任有所承擔。條例草案引入有關回收數量目標、回收點、提供回收回贈、申報責任、產品登記及標籤等的框架條款。
至於就個別產品的詳細條款,包括生產者責任計劃書的申請、回贈的規定及退還點的設置,局長有權訂立規例,而局方亦因應委員的建議提出修訂,同意有關規例必須由立法會批准。
提到修訂,我特別希望感謝局方接納我對於條例第129條的建議,刪去零售商必須確保產品是登記產品的規定,修改後,零售商祇需確保產品附有條碼及訂明標誌,而無須再登入局方相關網站再核證產品是否登記,此舉大大減低對零售商的不便及責任。
未來,我相信局方將會努力制定個別產品的規例,加快推進生產者責任制,著重產品的生命週期的反思及公衆教育。我希望局方能與個別行業做好諮詢工作,有關的規例必須因應行業及市場狀況而定,鬆弛有道。而個別規例的實施期亦要確保各方有充分準備下才開展。
此外,條例草案要求營運者、生產者及其他持分者提供定期審計報告,希望局方能好好應用資料數據,從而增加資料的可追蹤性(information traceability),令整個環保系統更加科學化。
世界各地現在不單止追求生產者責任制,不少地方已實行生產者責任制的2.0版本(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不單止看回收,還伸展到整個產品的生命週期(product lifecycle),涵蓋產品設計、包裝到丟棄及循環再用,重點是放在循環價值鏈(circular value chain),盡量延長產品的生命週期。生產者責任制2.0亦會包括商業模式及財務安排,令生產者對於回收負上一定的財務承擔。香港現時在環保路上正循序漸進,希望政府能把握時機,贏取市民對環保政策的支持,亦要積極借助市場力量發展廢物回收及循環再造的產業,使香港走在世界前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