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現時的控煙法例中雖有公眾地方的定義,但含義有模糊之處,而審視過往真實案例,不同條例中公眾地方的詮義都各有差異。我建議修訂後的控煙法例應進一步為公眾地方作出清晰定義,盡可能減少灰色地帶。
(2)轉機旅客並不適用修訂後禁止管有指明另類吸煙產品,但一但經過出入境檢查,他們攜帶另類吸煙產品就會觸犯法例。當局必須加強宣傳,確保每一位即將入境的旅客都清晰明白該條例的定義、遭禁止的另類吸煙產品種類及相關罰則。
(3)香港作為熱門的郵輪停靠港,郵輪乘客僅會在香港境內停留數小時及一日不等。當局必須仔細審視在面對郵輪時如何有效、並合情合理地執法,將短暫抵港的旅客不便之處減到最低。
(4)修例增加了督察對懷疑觸犯禁止另類吸煙產品條例的逮捕權,建議當局增加相應培訓,按需訂立明確實務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