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府除名決定的法律理據,《建築物條例》賦予建築事務監督備存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和專門承建商名冊的責任。獲載列於名冊的承建商和工程人員須定期申請續期,而建築事務監督可就續期事宜向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委員會」)諮詢意見。如建築事務監督信納委員會有理由相信申請者不符續期條件,建築事務監督可拒絕有關續期申請,並在註冊屆滿日起生效。《建築物條例》第9A條亦訂明,申請者如因當局拒絕續期的決定而感到受屈,可向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完成上訴聆訊後可確認、推翻或更改建築事務監督的決定。
上訴機制非《建築物條例》獨有,有關機制一直行之有效。上訴機制為申請者提供足夠的時間和機會以提出上訴理據,彰顯了制度的公平性,相信今次事件不會因上訴機制而拖慢進度。
針對建築分包商艱苦經營的情況,政府作為建造業的監督者和推動者,理應對行業加以幫扶,從而穩定行業生態。政府在清除行內瘀血的同時,也應與各個持分者溝通,共同檢視行業所遇到的問題以對症下藥。
我認為政府當局可採取三大措施:一是清晰界定續期條件,避免影響下游分判商及建築工人;二是把握科技應用,追溯行業「規管難」、工業意外頻生的源頭;三是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為社會和各行業帶來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