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82(3)、(4)條訂明,如未成年人的姓名被記入業權註冊紀錄為註冊權益的擁有人或承租人,而該人已屆成年,則可遞交申請及要求從業權註冊紀錄中刪除有關稱謂。請問當局,此舉會否間接鼓勵未成年者透過第82(3)、(4)條購置或持有物業?
二、關於現時註冊擁有人是否管有物業,我期望局方屆時向公眾加強宣傳,買家切勿隨便容許業主繼續佔有物業。請問當局,管有物業的所有權未必會在成交當日轉交予買家(例如:售後租回、業主取得買家同意下遲交物業),有關情況該如何處理?
三、第82(5)(a)(iii)條提及到「相當程度上有份造成該項錯誤或遺漏」的字眼。當局可否舉例說明,持有授權書或遺囑承辦書的業主向買家出售物業會在何等情況下構成第82(5)(a)(iii)條所述的欺詐?
四、關於無主物業詐騙,現時政府未有制訂機制以主動處理無主物業。請問當局,此舉會否助長有心人憑藉有關漏洞以進行侵吞物業的欺詐行為?如政府部門人員未有取得遺產承辦以歸政府財產所有,當局將如何處理更改申請?我期望政府當局在法庭作出的更正方面把關,讓公眾可向政府反映無主物業欺詐行為,並讓政府相關部門可向法庭作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