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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3

2025-06-23 「根據《消防條例》第25條提出的擬議決議案」小組委員會

今日,我出席「根據《消防條例》第25條提出的擬議決議案」小組委員會會議,會上我提出了以下幾項關注:

一、我樂見政府當局推出利民便民措施,透過制訂服務承諾以加快完成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和審批程序。請問當局,由註冊消防工程師完成有關檢查及測試至當局作出批註是否確實節省所需時間?

二、當局文件提到,註冊消防工程師可分為風險評估、消防裝置和通風系統3個類別,合共提供2,000多名合資格註冊消防工程師。請問當局,有否評估精通上述所有三項或其中兩項專業資格的註冊消防工程師數量為何?

三、「指明事件」的釋義是指,就某名註冊事務小組、面試委員團、紀律審裁委員團或上訴委員團的成員而言,出現第(a)至(e)項的任何情況。不過,第(a)至(e)項均沒有列明該成員所犯的刑事罪行。請問當局,如該成員曾干犯欺詐罪行,會否援引第(e)項(即該成員因其他原因不能夠或不適合履行註冊事務小組、面試委員團、紀律審裁委員團或上訴委員團的成員職能)作為終止該成員委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