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請問當局,耗資4億元的擬議項目是否等同於開發三維空間數據管理框架(「框架」)?
二、翻查立法會文件,當局曾於2019年向財委會申請3億元撥款以推出空間數據共享平台(「平台」)。我擔心當局於2029年完成框架後再度申請撥款以更新平台,屆時其他地區或已採用四維空間數據技術,使本港的土地信息技術落後於世界。
三、除了土地外,當局擬議的框架是否涵蓋全港所有建築物?如否,框架將涵蓋多少幢本港建築物?
四、擬議項目在未來4個年度(即2025-26年至2028-29年)的員工開支約為3122萬元,用作聘請合約資訊科技人員以支援內部項目管理團隊進行項目規劃、監察等工作。請問當局,聘請資訊科技人員的數量和合約期限分別為何?
五、當局提到會就特別資料的提供而對公眾徵收費用,當中的「特別資料」是指何等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