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條例草案》第117條「不遵從條款或條件的罪行」,建議當局參考澳洲最新通過的《產品生命周期責任法案2025》(Product Lifecycle Responsibility Act 2025),該法例第41條明確規定「協助或教唆他人犯罪」(accessory offence)須承擔法律責任。請問當局,制定相關條例時會否考慮納入類似條文,以堵塞法律漏洞,確保執法成效?
二、關於如何區分個人及公司觸犯法律,澳洲法例第39條訂明「公司犯罪意圖的證據」(evidence as to state of mind of corporation),即當公司高層、僱員或代理人涉及犯罪時,可視為證明公司犯罪意圖的證據。請問當局,會否考慮在條例草案中訂明相關內容,以更清晰界定公司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三、生產者責任往往牽涉海外公司,請問當局,條例草案會否考慮訂明域外效力?若未有,原因為何。
四、關於《條例草案》第132(3)(a)條,條文要求零售商不僅需檢查產品的指定條碼或標誌,還需確保產品是「登記產品」。我認為這對於零售商,尤其是小商戶或小販來說,是非常嚴苛的要求。零售商可能需額外上網查詢產品是否已登記,將增加其工作負擔和經營成本。請問當局,會否重新檢視此條文之必要性,並作出適當調整?
五、關於《條例草案》第136(4)條訂明「任何評估通知書須在第 (1)(a)款所述的期間屆滿後的5年內送達。」然而,五年是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在此期間內,部分供應商可能已停止營業或退出市場。請問當局,會否考慮根據不同產品特性,設置不同期限?
